如何把握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九游会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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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

如何把握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11-14    点击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执纪执法两种职能,对党员违纪问题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在此过程中,纪律和法律方面一些类似概念发生碰撞,容易导致混淆。其中,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一组这样的问题。

 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的概念

 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是指被审查党员承认其所持有的特定财物系违纪所得,但因本人回忆不起财物来源或其他原因导致证据不全而难以查清事实,由被审查党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登记上交该部分财物的行为。主动登记上交规定在党的纪律中,其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被审查党员收受礼品礼金较多,无法一一还原违纪事实,同时兼顾执纪成本、本人记忆不清、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等因素,因此不能作为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但考虑到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得利,因此由其将此部分财产登记,主动上交。

实践中,还应注意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和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关系。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强调退出违纪所得是出于被审查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上交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以在立案之后;既包括主动上交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违纪所得,也包括主动上交不能够认定违纪事实、被审查党员自认属于违纪所得的财物。而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特指因无法查清违纪事实而登记上交财物的行为,其包含于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之中,是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一种特殊方式。

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比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规定于刑法当中,是刑法确定的罪名之一。在查处贪污、贿赂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还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差巨大的财产,被调查人拒不说明来源或者说不清楚来源,而又确实查不出其真实来源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差额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从而认定被调查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是推定,刑法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

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都是由于无法查清涉嫌违纪或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所持财产的具体来源而采取的折中方法。两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

一、两者的立法定位不同。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仅是违犯党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一种处置方式,其本身既非违纪事实,也不是量纪依据,不会导致被审查党员因持有或上交该财产而受到负面评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作为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一旦查实,即为犯罪,且来源不明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

二、主观方面不同。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的前提是财产持有人认识到该财产是违纪所得,但讲不清该财产的来源,导致审查人员无法核实、无从认定,财产持有人自愿写出说明,将该财产上交组织,体现的是被审查党员认错悔错的态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财产持有人明知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但在调查人员责令其说明该财产的来源时却不能说明。

三、两者的证据标准不同。主动登记上交,因其主要反映的是被审查党员自愿上交无法查证的违纪所得,虽不作为违纪事实认定,但须让被审查党员写出主动上交说明,且须对案件基本事实证据进行概括性审查判断,避免被审查人以违纪所得规避其他违法犯罪所得的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需要从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认定过程中,要排除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比如在某案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出某市市长王某拥有大量的钱款、金条、玉石,远远超出其家庭合法收入。审查调查期间,王某称这些钱和物品是逢年过节期间他人所送礼品礼金,所涉送礼人员上百人,还有一些人员由于年代久远已记忆不清。经审查调查组核实,王某交代的送礼人员,有的已经去世,有的已经定居国(境)外,还有的无法查找,查证难度很大,对其交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既不能查实,同时也无法否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审查人的交代虽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佐证,但从现有证据和逻辑经验判断很可能是真实的。对此,一般不建议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本人的态度情况考量,由其写出书面材料,主动登记上交为宜。

但是,经办案人员查证,如果找到了王某交代的部分送礼人员,对方均证实没有送礼一事。对这部分事实,则可以认定王某交代财产来源系收受礼金所得是其虚构的,如果符合立案标准,则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践中,纪委监委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审查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既要防止因担心取证烦琐,以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而规避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导致漏罪;也要防止将所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全部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大,也与事实相悖。

需要注意的是,主动登记上交的前提是该涉案财物已经上交,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实际控制了相应财物。在涉案财物未进行暂扣、被审查党员只有交代行为而无上交行为的情况下,主动登记上交就处于未完成状态,给被审查党员留下了思想反复的空间。案件处理完毕后,如果上交财物迟迟得不到落实,所谓“主动登记上交”就只有主动登记行为,而无上交结果,主动登记上交就成为一纸空文,会严重影响纪律的严肃性。因此,在涉案财物未进行暂扣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主动登记上交,一般应当在案件移送审理之前完成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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